根据2025年最新政策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主要延续了202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并结合地方执行细则,具体调整如下:
一、分档减缴政策延续
比例分档减免
1%及以上至1.5%以下: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
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职工人数×1.5% - 实际残疾人就业人数) × 平均工资 × 50%
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职工人数×1.5% - 实际残疾人就业人数) × 平均工资 × 90%
依据:
小微企业免征
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
二、计算标准调整
工资上限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2倍标准计征;未超过则按实际工资计算。
依据:
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证或1-3级军残证)按2人计算。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劳务派遣需协商计入一方。
依据:
三、申报与征收流程优化
申报方式调整
按年申报:多地(如湖南、陕西)将残保金申报由按月改为按年,统一在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
依据:
线上办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认证,需上传劳动合同、工资表、针对企业社保增减员等相关服务缴费凭证等材料。
依据:
审核时间延长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在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审核,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依据:
四、特殊情形减免
不可抗力减免
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连续亏损、破产等可申请减免或缓缴,需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依据:
地方性扩展政策
部分地区(如广西、湖南)允许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或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
依据:
五、执行口径统一
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在编人员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需折算。
依据:
针对企业社保增减员等相关服务与工资要求残疾人职工工资需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
总结与建议
2025年政策核心是延续分档减免和小微企业免征,同时优化申报流程并强化审核。建议用人单位:
及时登录当地政务网或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
保留完整用工、工资及针对企业社保增减员等相关服务凭证以备审核;
关注地方细则(如工资上限标准、补贴扩展范围)。
更多详情可参考各地官方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